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8條 監獄辦理各級教育得審酌監獄資源設備、監獄性質、受刑人行狀及其他因素,於每學年度招生簡章中訂定受刑人參與各級教育所需之條件,並擇適合者予以錄取。前項每學年度各級教育之招生簡章及錄取名冊應報矯正署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