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14條 法規: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4條 被告經核准返家探視後,於偵查中看守所應另通知檢察官;審判中看守所應另通知裁定羈押之法院。返家探視之申請或核准,經檢察官或法院認有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者,看守所於接獲通知後,應即為適當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