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9條 法規: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列各項目之成績核給,應以受戒治人參與課程情形、成績表現、平日言行、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前項項目以測驗方式核給成績者,以測驗成績為準。測驗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七十五以上八十五分未滿者為良,六十分以上七十五分未滿者為可,四十五分以上六十分未滿者為差,未滿四十五分者為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