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8條 法規: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8條 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二項核給。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社會適應課程參與分生涯輔導、人文教育、法治教育、工作與休閒四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