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7條 法規: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7條 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核給。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輔導課程參與分諮商輔導、體育活動、衛生教育、成癮概念四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