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6條 法規: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6條 調適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調適課程參與二項核給。生活規律性分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三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各目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調適課程參與分體育活動、宗教教育、生活適應三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課二分、劣者一分;三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