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3條 法規: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3條 戒治所於受戒治人入所實施階段處遇前,應先詳細調查個人之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以建立其個人檔案。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