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2條 法規: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條 戒治處遇應依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之不同而對於受戒治人施予課程,並對於其成效應進行評估。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進階至心理輔導期;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進階至社會適應期;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辦理停止強制戒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