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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務部
矯正目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14條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14條
法規: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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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戒治所對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結果,應儘速通知本人,並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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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二項核給。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社會適應課程參與分生涯…
第9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列各項目之成績核給,應以受戒治人參與課程情形、成績表現、平日言行、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及…
第10條
受戒治人於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或曾脫逃,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應從調適期重新戒治。
第11條
受戒治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不適某項目課程之實施,經醫師診斷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議審核通過…
第12條
戒治所就受戒治人第五條第二項之各階段處遇成績,於每月一日召開所務委員會審核之,該日期遇例假日得予順延。但必要時得每月召開…
第13條
戒治所對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結果,應儘速通知本人,並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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