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10條 法規: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0條 受戒治人於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或曾脫逃,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應從調適期重新戒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