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9條 法規: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二章 入所 第9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受戒治人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