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5條 法規: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二章 入所 第5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