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4條 法規: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受戒治人不服戒治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國防部申訴,或逕向視察人員申訴。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