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21條 法規: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四章 管理 第21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二、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前二項限制送入必需物品、飲食之種類、數量及其相關規定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