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2條 法規: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受戒治人應收容於戒治所,執行戒治處分。戒治所附設於(軍事)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者,應與其他收容人分別收容。受戒治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受戒治人之收容嚴為分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