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11條 法規: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三章 處遇 第11條 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一、調適期。二、心理輔導期。三、社會適應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