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調查人員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依據有關資料,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作為研議處遇計畫之基礎。前項稱初犯者,指無犯罪前科者而言。稱再犯者,指有犯罪前科,但不合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者而言。稱累犯者,指合於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者而言。在執行中發覺受刑人為累犯或撤銷假釋者,自發覺之月起更正其責任分數。再犯者責任分數與初犯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