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母法 第六章 教化 第42條 教化結果依左列標準記分:一、一般受刑人依左列各目記分,每月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一)省悔向上,心情安定。(二)思想正確,不受誘惑。(三)克己助人,適於群處。(四)刻苦耐勞,操作有恆。(五)愛護公物,始終不渝。二、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每目每月最高五分,遞減至零分。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學業成績等為依據。第一項分數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成績分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