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母法 第五章 作業 第38條 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一、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五分至三分。二、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二分至二‧四分。三、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一‧五分至一‧九分。四、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五十分至五十九分者,一分至一‧四分。五、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零‧五分至零‧九分。六、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三十九分以下者,零分至○‧四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