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母法 第五章 作業 第36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 本條定義的名詞 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