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母法 第四章 監禁及戒護 第29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