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9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教化 第49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