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28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監禁及戒護 第28條 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一、住室不加鎖。二、不加監視。三、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前項第三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