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2條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生效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生效前犯罪者,其累進處遇責任…
- 第20條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一、一般受刑人:(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二)作業最高分數四分。(三)…
- 第21條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
- 第22條進級之決定,至遲不得逾應進級之月之末日。前項決定,應即通知本人。
- 第23條對於進級者,應告以所進之級之處遇,並令其對於應負之責任具結遵行。
- 第24條責任分數雖未抵銷淨盡,而其差數在十分之一以內,操行曾得最高分數者,典獄長如認為必要時,得令其假進級,進級之月成績佳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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