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
- 第14條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 第15條各級受刑人應佩標識。
- 第17條因撤銷假釋或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以新入監論。
- 第18條受刑人遇有移轉他監時,應將關於累進審查之一切文件,一併移轉。
- 第19條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類別│…
- 第19-1條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生效前犯罪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適用八十三年六月八日修正生效之本條例…
- 第19-2條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生效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生效前犯罪者,其累進處遇責任…
- 第20條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一、一般受刑人:(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二)作業最高分數四分。(三)…
- 第21條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
- 第22條進級之決定,至遲不得逾應進級之月之末日。前項決定,應即通知本人。
- 第23條對於進級者,應告以所進之級之處遇,並令其對於應負之責任具結遵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