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11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受刑人之調查及分類 第11條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