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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矯正目
外役監條例
第2條
外役監條例 第2條
法規:
外役監條例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條
外役監由法務部
設立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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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制定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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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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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制定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4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個月。二、有悛悔實據且…
第5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第6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應注意配合相關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實施。
第7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第8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第9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
第10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第11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及處遇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檢察署、法院及其他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機關協助之。
第12條
典獄長及有關主管人員,應隨時前往外役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
第13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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