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正當理由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外役監報告: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二、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外役監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前項回監期日,以外役監認定已無正當理由後之八小時為限。第一項及第二項事由,外役監應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