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4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矯正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做成調查分析報告後,應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定學生之分班、分級及應否適用累進處遇,並告知學生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