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22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2條 前條所定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一、離校後須能繼續就學或就業。二、離校後須有謀生技能。三、離校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四、離校後須能適應社會生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