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7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7條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開會前,訓導處應將學生各項成績分數及有關提會審查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