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2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2條 受懲罰之學生,依下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責任分數:一、告誡者,每次○.五分。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者,每日○.五分。三、勞動服務一至五日者,每日○.五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