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感化教育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
各等學生每月操行、輔導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學生處遇審查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第四等學生操行七分,輔導四分。
二、第三等學生操行十二分,輔導八分。
三、第二等學生操行十七分,輔導十二分。
四、第一等學生操行二十二分,輔導十六分。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