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6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6條 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