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4條 法規: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4條 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