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第5條 法規: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