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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二)戰時,編階中…
- 第8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注意其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有無一併核定之必要。
- 第10條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
- 第11條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國家機密之最長保密期限,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
- 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十年;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三十年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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