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10條 法規:國家機密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 第10條 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個人或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者,以其所爭取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國家機密之核定而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為限。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而被駁回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