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後,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應就下列各款項目為形式審核:
一、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信託申報者,應檢附相關文件。
二、增、刪、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手寫申報者,字跡應清晰。
三、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於末頁簽名或蓋章。
四、欄位空白處應填載「總申報筆數:零筆」。
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
申報人逾期不為補正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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