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4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4條 申報人逾規定期限申報者,受理申報機關(構)仍應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