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8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8條 本款所稱建築管理人員,指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