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7條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7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