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相關法規 行政執行法母法 第6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