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28條 法規:行政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相關法規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第28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