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9條 法規: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第9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進用,並不得申請重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