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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0條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0條
法規: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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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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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執行官之任用,其應經甄審及訓練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行政執行官之任用,除具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資格者,得逕予任用外,其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依本辦…
第4條
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科目如下:一、…
第5條
關於訓練期間、課程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訂定之。
第6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第7條
非現職人員於訓練期間,由法務部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第8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受訓資格:一、訓練期間請假離班時數(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
第9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進用,並不得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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