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鑑定費用:一、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而經本局認定有申請鑑定之必要。二、權責機關依法協助之個案,經實際訪視、審查,認確有申請鑑定之必要,且財力無法負擔,而由權責機關書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