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人員按存入國庫時序,分類編列字號,妥慎處理保管品寄存證,不得遺失。
如有遺失情事,應即報請機關長官核轉委託保管之國庫掛失,申請補發。
如因寄存證遺失,致保管品為他人冒領時,出納人員應依規定負其責任。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5-3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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