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6條 法規: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6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