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3條 法規: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學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之,並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前項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